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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03-09   来源:网络整理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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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

镇财购决[2021]5号

一、项目编号: ZJZCFS-(2020)商字第0579号

二、项目名称: 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屏采购项目

三、相关当事人:

投诉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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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供应商:

地 址:镇江市润州区韦岗街道创业楼

四、基本状况:

投诉人觉得其出席的“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屏采购项目”【项目编号:ZJZCFS-(2020)商字第0579号】采购活动存在“成交供应商未响应谈判文件要求”“所投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”等问题,向提出抨击,后向我局提起投诉。我局于 2021年1月28日受理,并依法进行初审。

一、 投诉内容及投诉恳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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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审查状况

(一)关于投诉事项1的初审:

本次采购项目为苏北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屏采购,主要产品为LED显示屏采购,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五条第三款约定“……必须明晰所投产品的品牌、型号、产地……否则将或许造成其招标响应文件做未响应谈判文件处理”。对于投诉人投诉的万邦所投产品“均未标明产地”和“控制系统的视频处理器、分控卡,音响系统的音响、音响跟主控笔记本等产品未标明规格或品牌”的问题,经核实,磋商小组觉得,本采购项目主要产品为LED大屏,本次采购活动中,成交供应商(以下简称“万邦”)所投LED大屏为“筑影”牌、型号为“P1.86”显示屏 ,所投大屏明晰了品牌与规格,能通过所投大屏的品牌与规格,确定大屏产地;部分非主要产品如扬声器系统、主控笔记本等虽未标明产地、型号或品牌,但其谈判响应文件中镇江服务器,产品技术参数均符合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,不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,磋商小组觉得万邦谈判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要求,为有效响应文件。我局觉得,未明晰所投产品产地、品牌、型号等信息,是“可能”而不是“一定”导致响应文件被作为未响应谈判文件处理的情形,磋商过程中,磋商小组按谈判文件的约定镇江服务器,对万邦响应文件的有效性、完整性跟响应程度进行了初审,确定其为有效谈判响应文件,符合相关规定,投诉事项不设立。

(二)关于投诉事项2的初审:

我国强制性产品推行目录管理,我局经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,2020年第18号“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”公告中未见“变压器”,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称,本次采购需求中“变压器”即为“开关电源”(行业内两种称谓通用)。经核实,万邦所投“开关电源”为“创联牌A-200-5”。调查取证其间,万邦按要求向我局提供了所投“开关电源”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授的“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”的证明材料(证书编号:24199),我局在“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”输入该证书编号查询结果显示“有效”。该投诉事项欠缺事实根据,投诉事项不设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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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处理根据及结果:

根据投诉跟初审结果,依据《政府采购指责跟投诉方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作出如下处理决定:

驳回投诉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、第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,本项目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,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抗诉,或6个月外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六、其他补充事宜:无

(镇江市财政局)

2021年03月09日

图说天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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